屹通新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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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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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杭州屹通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建
德市大慈岩镇公司湖塘厂区科研综合楼 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088,1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88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
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74,782,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7825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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