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奥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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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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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1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所提供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作出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以及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的《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4:50 在吉林省长春市绿园
经济开发区中研路 19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彪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3 人,代表股份 43,698,0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513%,其中: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43,376,9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40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73 人,代表股份321,1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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