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其控股各分子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可靠、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方针政策、公司章程、财会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查、核实、评价和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分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法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法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九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全面领导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行使经营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法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且审计法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数量应满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审计法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设负责人 1 名。
审计法务部负责人全面负责审计法务部日常审计管理工作,且必须专职和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适合身份和业务经验。审计法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和任免,并且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行使职权,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部门和个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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