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3
证券代码:300904 证券简称:威力传动 公告编号:2024-030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以下简 称“本次回购”),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2,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60.00 元/股进
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33,333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46%;按照
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3,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60.00 元/股进行测
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500,00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69%。具体回购 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股份报告书》, 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6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五)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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