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乳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关于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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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18: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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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5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 于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 座 9-12 楼 邮政编码:310012
总机:0571-87006666 传真:0571-87006661

网址:www.zjblf.com

二〇二四年五月


关于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4)法意书第 0139 号
致: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嵘律师、余方晟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月 15 日下午 15:00 时在浙江省温
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650号兴业楼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
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公告。公
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投票规则、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00 《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00 《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 《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00 《关于<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00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00 《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0 《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00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2024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等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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