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客: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爱美客资讯
2021-08-05 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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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0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鹂阳、孙菁菁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暨收购韩国 Huons BioPharma Co.,Ltd.部分股权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后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于2021年7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同意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审议原提案《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暨收购韩国 Huons BioPharma Co., Ltd.部分股权的议案》,待进一步落实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1年7月20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同意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暨收购韩国 HuonsBioPharma Co., Ltd.部分股权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已于2021年7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8月5日15:00在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金平西路20号院爱美客大厦1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78人,代表股份164,105,0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848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股份137,524,0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562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2人,代表股份26,581,0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285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简军主持,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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