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6-09-0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3 楼、6-12 楼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TCYJS2026H1480 号
致: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要求,结合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本
所律师对 2026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及/
或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资信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取得的文书,
在本所律师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对于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主体资质,本所律师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并进行了查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指的“报告期”释义变更为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2026 年 1-6 月,“报告期末”释义变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另有说明外,本
所“TCYJS2026H0896 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6H1161 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正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1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了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
1.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出席了发行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度股东会,查
询了发行人在深交所网站公告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内容,查阅了股东(大)会形成的表决、决议和记录文件,并出具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4)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现阶段所应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本次可转债的上市交易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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