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丰华: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翔丰华资讯
2024-12-26 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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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26


证券代码:300890 证券简称:翔丰华 公告编号:2024-79
债券代码:123225 债券简称:翔丰转债

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4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鹏伟、赵东辉、叶文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1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丰华”或公司)于 2024年 3 月 23 日向关联方永安市鼎丰碳素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鼎丰碳素”)租出厂
房及相应配套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的年租金为 790 万元。截至 3 月 23 日,
公司与鼎丰碳素 2024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1229.32 万元。公司未及时审议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7.2.7 条、第 7.2.11 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市翔丰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周鹏伟、赵东辉、叶文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鹏伟、赵东辉、叶文国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落实,增强财务业务能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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