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陆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欧陆通资讯
2024-07-21 15:32:08
  • 3
  • 1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7-22


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创意字[2023]第003-3号
致: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信达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信达及信达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如无特别说明,信达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的《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事项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 发行人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2023
年 3 月 17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