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 1000 传真:021-2051 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徐军律师、张天龙律师、张霞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合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本所律师就函中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本所律师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的新增事项所涉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说明,对于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再进行重复披露。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米
指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奥会展
锦天城、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主办券商、国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证券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 指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1-6 月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招股说明书》 指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第二节 正 文
一、告知函问题 3
关于境外自办展的展会数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注意反馈意见、招股书披露内容一致性。
补充回复如下: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展会数量情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会展项目的策划、组织、运营,为有“走出去”需求的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会展服务,包括自办展、境外展会代理等。
1、境外自办展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办的境外自办展数量分别为 9 个、1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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