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3
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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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 100 号
致: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乐健康”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仙乐健康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仙乐健康、本公司、公 指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本次激励计划/本 指 划(草案)》及《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
激励计划 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调整事项 指 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因4名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4
本次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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