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
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1、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
2、河南倍杰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3、天津倍杰特中沙水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4、乌海市倍杰特环保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5、鄂尔多斯市倍杰特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
6、宁夏永润天成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7、五原县倍杰特环保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8、倍杰特(太原)水务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9、北京京润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10、北京京润水务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
11、北京京润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
12、倍杰特(武汉)水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13、乌海市倍杰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14、西藏京润新材料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15、倍杰特(榆林)水务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16、西藏正升矿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17、倍杰特矿业于田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18、倍杰特(新疆)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19、倍杰特(喀什市)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0、倍杰特(和田市)矿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1、元杰(和田)矿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2、和田智元矿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3、倍杰特(宁夏)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组织架构、内部审计监督、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报告、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投
资与对外担保、技术研发、子分公司管理制度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销售收入、采购付款、资产管理等经营循环。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操作规范、运作有效,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权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下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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