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0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定期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
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定期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 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 年应未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
一选聘方式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
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内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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