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委托理财专项制度
华致酒行资讯
2024-04-19 19: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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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权限与执行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计划实施,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八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执行程序、核算与监督

第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合理预计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四)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五) 除上述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须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 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 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四) 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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