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同富裕工业园富川科技工业园 2 号厂房 2 楼多
功能会议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光明区新湖街道同富裕工业园富川科技工业园 2 号厂房 2 楼多功能会议厅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6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股份
41,583,8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2.8903%。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
代表股份 33,288,4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6.329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8,295,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561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 《关于公司〈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10. 《关于公司〈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
项说明〉的议案》;
11.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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