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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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歌股份”、“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乐歌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乐歌股份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现本所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除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已于2023年6月26日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23 年7 月14 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024 年 6 月 3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延长 12 个
月,即延长至 2025 年 7 月 13 日。
(二)深交所审核同意
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乐歌人体
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的批复
2024 年 1 月 2 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乐歌人体工
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19号),载明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法定条件。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主承销商”)担任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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