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证券代码:300717 证券简称:华信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6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出席的董事会审议批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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