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关联交易,以充分保障商事活动的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及公允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有偿的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移转行为。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对关联方的判断应从其对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实质关系出发,主要
是关联方通过股权、人事、管理、商业利益关系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影响。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根据上述条款和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及时予以更新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若需),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
关联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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