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300702 证券简称:天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企业会计解释的施行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执行时间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
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6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
财政部变更前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解释第 16 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 日施行《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
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在首次执行《解
释第 16 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 2022 年 1 月 1 日)因适用《解
释第 16 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第 16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计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根据《解释第 16 号》的
相关规定,本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累积影响调整如下: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负债 -79,815.93
未分配利润 79,815.93
2022 年度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 -79,815.93
对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累积影响调整如下: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负债 -79,815.93
未分配利润 79,815.93
2022 年度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 -79,815.93
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第 16 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 2022
年 1 月 1 日)至解释施行日(2022 年 12 月 13 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第 16 号》
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本公司按照《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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