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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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 TCYJS2024H0549号
致: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宇股份”)的委托,就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天宇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TCYJS2020H2150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0H2392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1H1626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2H0967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0576《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一并简称“《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前述《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查阅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现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作废获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2020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层面2023年业绩考核不达标,作废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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