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7-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4
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合法性......4
三、相关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5
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5
五、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6
六、公司的设立......9
七、公司的独立性......10
八、公司的股本及演变......10
九、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1
十、公司的参股企业及分公司......11
十一、公司的业务......11
十二、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2
十三、公司的主要财产......13
十四、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13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3
十六、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4
十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4
十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4
十九、公司的税务......15
二十、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5
二十一、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15
二十二、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16
二十三、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6
二十四、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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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23号)(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下简称“《新股发行改革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公开发售股份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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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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