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3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需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面值。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份
6,315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由下列发起人 6,315 万股,由下列发起人以净资产方式认购
以净资产方式认购全部股份: 全部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注:新《公司
法》将“股东大会”一并调整为“股东会”,
本章程下同不一一列出)。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股东 (一)公开发行股份;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一)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
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交易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收
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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