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5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公司股份 6,500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将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92,705,526 股剔除回购专户 6,500 股,参与权益分配股本数量为 192,699,026股。
2、根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约定,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总额若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故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即 0.1200040 元/股=23,124,663.12 元÷192,699,026 股。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情况
1、公司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为: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92,705,526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20 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23,124,663.12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总额若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首次
通过回购专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6,500 股,具体内容详见 2024年 5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截至目前公司回购专户尚持有 6,500 股(由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的 192,705,526 股减少至目前的 192,699,026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权益分派权利,故公司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总额发生了变化,公司根据上述调整原则将方案调整如下: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92,705,526 股剔除回购专户持有 6,500 股后的
192,699,026 股为基数,向可参与分配的股东每股派 0.1200040 元(含税)(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即 0.1200040 元/股=23,124,663.12 元÷192,699,026 股),现金红利分配总额为 23,124,663.12 元(含税)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92,705,526 股剔除
已回购股份6,500股后的192,699,0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004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080036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40008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20004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27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5 月 2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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