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2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以下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提供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外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四)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五)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严禁参与期货投机,但可对公司产品进行套期保值操作。相关事项按照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六)其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本规则第六条第(六)项所述的“交易”是指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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