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宁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沪宁股份资讯
2024-04-21 15: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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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2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资产(含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出售资产(含产品、商品);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三)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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