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
章的刻制、管理及使用,加强公司印章使用的规范性、合法性、安全性,避免因印章使用不当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及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各分支机构
。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没有特别规定的,由子公司及分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以下几类:
(一)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
(三)财务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监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函件、说明等文件。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四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应经规定的审
批程序。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的式样、规格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到公安机关核准的单位印制,并按规定经公安机关备案。由总经理授权专人领用管理。
第五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公司人资行政中心提出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董事长批准;
(三)董事会章的刻制,由证券部提出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董事长批准。
(四)监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证券部提出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监事会主席批准。
(五)子公司的印章刻制,由子公司提出申请,交其上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批准;
(六)分公司的印章刻制,由分公司提出申请,交其母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批准。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六条 公司印章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原则上负
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
公司各类印章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其中:
(一)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人资行政中心指定专人保管;
(二)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允许由同一人保管;
(三)董事会章、监事会章由证券部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条 从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专管人员应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
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该台账应注明印章使用时间、文件名称、用印人和批准人等信息,若印章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第八条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明确移交人、接收人、监交
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 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保
管部门负责人另行指定专人代管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条 印章持有情况须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印
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印章专管人员应遵循保密原则,严格照章用印,对未按批准权限
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相关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由使用人发起,经财务总监批准;
(二)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但证券部常规的信息披露工作用章无须经过前述程序,可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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