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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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电子”、“发行人”
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
“ 《管理办法》 ”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2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
[2014]11号)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
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
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
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
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
2、本次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
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3、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同日刊登的《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了解创业板
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4、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
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业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
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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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7.77元/股。
投资者在2017年5月12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5月12日(T日),其中,网下申
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
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
按申购时间 (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为准) 由后到先的顺序
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 如果申购价格、 申购数量与申购时间
均相同则按等比例剔除, 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
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
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
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
结果公告》),于2017年5月16日(T 2日)8:30-16:00,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 2日16:00前到账。
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
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
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 应根据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5月16日(T 2日)日终有
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
数量的7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
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初步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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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申购款的, 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违约情
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
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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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