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迪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
雷迪克资讯
2024-04-24 20: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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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主动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履职过程中需要的信息,包括定
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独立董事应主动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和联系。

第六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包括出席股
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
计专业人士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若提出辞职,或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独立性条件或其他
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
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建议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此后,应当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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