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0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益,增加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发展所处阶段和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政策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利,公司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时,且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中说明原因,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应能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调整及决策机制
1、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如公司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议案,并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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