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05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等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三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第五条 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对外报道和传送。
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上报公司董事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或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本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由公司选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系指巨潮咨询网
www.cninfo.com.cn、《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参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界定的内幕信息范围与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等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等交易所业务规则为准。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近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虽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其某一行为可能依
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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