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5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作废部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及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19 号华润置地大厦 D 座 37 层
邮编:518057 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26906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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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天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及《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作废部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及注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预留部分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以下合并简称本次调整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等相关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
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欣天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调整等相关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欣天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欣天科技本次调整等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法律意见书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本所及本所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等相关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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