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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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
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
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7日公告的《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且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4年12月24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根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4日下午14:30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西路如意河西二街楷林大厦10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功海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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