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3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鉴证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 51423818 传真:(010) 51423816
目 录
一、鉴证报告
二、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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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4)第 010012 号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亚国际”)编制的截至2024年7月18日的《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是宣亚国际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材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宣亚国际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宣亚国际截至 2024 年 7 月 18
日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宣亚国际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文雪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 震
2024 年 7 月 23 日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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