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以 4.96 元/股的价格向 1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1.4 万股限制性股
票。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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