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8-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行权价格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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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纳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调整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期权部分注销”)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期权注销及价格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期权注销及价格调整相
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 本所律师仅对与汇纳科技本次期权注销及价格调整相关事项有关的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六)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汇纳科技本次期权注销及价格调整相关事项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汇纳科技本次期权注销及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期权注销及价格调整已履行的程序
1、2018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18 年 8 月 8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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