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生物: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康泰生物资讯
2024-04-26 19: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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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
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
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仅可用于
现金管理),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其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决策权限、
管理与核算、监督和风险防控及信息披露等规定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一)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人员审批。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管理与核算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
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总裁或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应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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