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生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康泰生物资讯
2024-04-26 19: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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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
司、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
采取任何非法形式强令或强制公司为其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和调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具有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条 被担保人必须提供的资信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二)近一年又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

(三)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管人员等经办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
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责任人需尽合理注意义务审查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通过被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
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纳税情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三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
当向被担保人索取。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应由股
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大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公司对外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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