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8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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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磐明法字(2024)第 SHF2022023-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适当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六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六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
(周一)下午两点在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湖畔诚品 9 栋 7 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 9:15-9:25、0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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