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凯易佰: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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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1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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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1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

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并作出如下说明: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主要从事跨境出口电商业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F 批发与零售业”之“52 零售业”之“互联网零售”(F5292)。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符合创业板行业定位要求,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所列的不支持在创业板申报发行上市的行业类型。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跨境出口电商业务,与标的公司所属同一行业。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双方优势互补,通过共享销售体系、采购渠道和研发能力,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完善上市公司全球化布局,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整体业务规模和行业地位。

综上,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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