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 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亦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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