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4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6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
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
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
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7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4)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8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提名或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9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0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1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物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 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5)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 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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