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0-27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特 别 提 示
一、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润股份”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票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或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1,338,967 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239,790,314 股的 0.56%。
截至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 7.65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
下属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等(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六、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激励对象在同时达成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前提下,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本激励计划约定的比例理归属事宜。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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