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
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亦不得以上述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责任与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做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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