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北京世辉(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 4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13
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履行的程序...... 14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16
公司不存在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6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16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17
结论意见...... 17
北京世辉(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世辉(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心医疗”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适用法律”)以及《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1日公告的《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乐心医疗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声 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生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法律”、“依法”、“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有关法规”、“有关规定”等,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则仅指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法律政策的变化或者调整作出任何预测,亦不会根据之出具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2.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说明、证明、批复、答复、复函等文件,本法律意见书并未就其在出具该等文件的过程中是否已经依法或依照内部程序进行了必要的审核、调查、研讨、审批工作进行核查,因此本所对于该等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完整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本法律意见书中存在涉及或说明财务文件、审计的内容,则仅为引用有关专业机构报告或公司提供的书面文件,且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事项明示或默示地承认及发表法律意见和评价;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及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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