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发教育: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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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19: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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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7


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实施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经办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调查, 查阅了公司本次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
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涉及本次持股计划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本所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进行充分完整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或依法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经办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进行确认。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做出的《关于核准成都佳发安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55 号)以及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1,8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于 2016年 11月 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佳发安泰”,股票代码“300559”。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独立核查及公司最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的住所为成都市武侯区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科西二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为袁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7743616383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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