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9 日,由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大华所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
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首席合伙人为梁春先生。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大华所拥有合伙人 270 人,拥有注册会计师 1,47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1,141 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计委员会 2023 年定期会议,并
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会议同意续聘大华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聘请费用根据 2023 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聘期为一年。
二、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
司 2023 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所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经审计,大华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
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 2023 年定期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所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3 年 4 月 25 日,审计委员会及全体独立董事通过现场加通讯的形式与负责公
司审计工作的年审会计师召开见面沟通会,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及重要时间节点工作安排等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定期会议采用现场加
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了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综上,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所在 2023 年度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审计以及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关联交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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