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尚环境: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农尚环境资讯
2023-07-17 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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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7-17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GUANTAO LAW FIRM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 No.5,

E-mail:guantao@guantao.com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3〕第004999号
致: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以现场参会的方式参加会议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的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信息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3年6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2023年7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武汉市江岸区健康街66号绿地汉口中心(二期)S11号楼27层办公(7)室-办公(9)室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3年6月28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会议基本内容,并明确了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注意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具体信息。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7月17日在武汉市江岸区健康街66号绿地汉口中心(二期)S11号楼27层办公(7)室-办公(9)室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林峰董事长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3年7月17日9:15-9:25,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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