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药业: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新光药业资讯
2024-04-21 15: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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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2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本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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