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2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事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
公司监事会召集人、监事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候选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
请 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有义务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
第六条 监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
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未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设监事三人,其中,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二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一人。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的有:
a.公司监事会;
b.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
(2) 监事会或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向股东大会提交下列文件:
a.关于选举某监事候选人为公司监事的提案;
b.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情况介绍;
c.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证明。
(3) 选举
选举监事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程序,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
第十条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决定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十三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总人数少于应有人数的二分之一时,
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建议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四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
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除因上述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期届满,任何监事不得擅自离
职。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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