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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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2
附件: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11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 ZE10240 号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董事会就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贵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执行了
鉴证。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建立健
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
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
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贵公司是否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保持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
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
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
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
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
有一定的风险。
鉴证报告 第 1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
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洪勇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刚
中国·上海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鉴证报告 第 2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
对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
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其有效性可能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情况的改变而改变,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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